建福集團腔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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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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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權責範圍
(“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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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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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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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應由董事會委任的四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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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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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的主席應由董事會由四名成員中提名一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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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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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秘書應由公司秘書或受委任的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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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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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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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應在考慮委任董事的週年大會召開前召開會議。委員會可視付需要召開額外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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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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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委員會的主席有權召開額外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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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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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法定人數為兩名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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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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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程序應根據公司組織章程第62條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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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職責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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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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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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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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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提名政策讓董事會考慮,及執行董事會通過的提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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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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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上述一般性的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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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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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董事的挑選準則,發展讓股東投票尋找和選擇合適董事會成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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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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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及提名候選人予董事會,使其向股東建議委任或重新委任董事。應提供詳盡的候選人資歷予董事會及股東,使其能在有充足資料下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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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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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及提名候選人以讓董事會決議填補董事恆常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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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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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檢討董事會成員尤其包括考慮服務時期,其專業知識的廣泛性對董事會的整體貢獻,在提議改革中給予董事會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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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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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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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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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連串計劃的有關事項給予主席及首席執行官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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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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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有關事項以行駛董事會給予委員會的權力及功能;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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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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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因應董事會或公司章程或有關法例的要求、方向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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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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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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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應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委員會主席應在下個委員會會議進行前向董事會報告委員會的發現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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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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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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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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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第86(3)條,董事有權在任何時候委任任何人士事填補董事會臨時空缺或加入董事會。任何獲董事會委派的董事可任職至下屆股東週年大會及於其時有資格重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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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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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第87(1)條,在每次股東週年大會上,當時三分之一的(或倘該數目並非三之倍數,則為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數目)的董事須輪席告退。每名董事須至少每三年輪席告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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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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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附錄3-4(4),就擬提議選舉一名人士出任董事會而向發行人發出通知的最短期限,以及就該名人士表明願意接受選舉而向發行人發出通知的最短期限,將最少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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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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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附錄3-4(5),提交附錄3-4(4)分段所述通知的期間,由發行人就該選舉發送會議通知之後開始計算,而該期限不得遲於會議舉行日期之前7天(或之前)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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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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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70條,如發行人在刊發股東大會通告後,收到一名股東提名某名人士於股東大會上參選董事的通知,發行人須刊登公告或發出補充通函;公告或補充通函內須 括該被提名參選董事人士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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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發行人必須評估是否需要將選舉董事的會議押後,以讓股東有至少14天考慮公告或補充所披露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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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此中文譯本只作為參考用途,若有任何歧義,以英文譯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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